近日,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,认定佛山市南海罗村姚某食品厂等擅自使用与广州酒家(603043)经典产品“七星伴月”月饼高度近似的装潢,构成不正当竞争,须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。此次胜诉有力维护广州酒家的品牌权益,彰显老字号企业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。
“七星伴月”
承载品牌价值的视觉标识
“七星伴月”月饼作为广州酒家的拳头产品,其装潢以红色背景配黄色圆月为主基调,巧妙融合木棉花、祥云图案及 “月”字标识等特色元素,具有鲜明的设计风格与品牌辨识度。经过十余年的持续推广和市场积累,该产品已在业内建立广泛的市场认知度和消费者认可度,影响力显著。
法院经审理认定,该独特装潢通过长期稳定的使用和宣传,已与“广州酒家”品牌形成深度绑定,成为消费者识别广州酒家月饼的核心标识之一,具备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中“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”的法定要件。
侵权事实
多方长期仿冒混淆市场
2022年,广州酒家集团发现姚某食品厂联合璟某公司、一某山公司生产销售的“姚某某七星伴月”月饼,其装潢在整体配色、图案布局、核心元素等方面均与广州酒家正品装潢高度相似。尽管侵权方对局部细节有所调整,但整体视觉效果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。
调查发现,该侵权产品通过胜佳超市、家旺超市等线下连锁商超及淘宝、拼多多等线上平台广泛销售,侵权时间长达五年(2019-2023年),涉及生产销售规模庞大,严重扰乱市场秩序,损害广州酒家的品牌声誉与经济利益。面对侵权行为,广州酒家集团随即依法提起诉讼,通过公证取证、专项审计等手段固定侵权证据,并在二审阶段补充提交侵权起始时间、生产规模等关键证据,为维权提供坚实支撑。
法槌落定
终审判决维护市场秩序
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,“姚某某七星伴月”产品装潢与广州酒家“七星伴月”装潢高度近似,结合广州酒家品牌及其“七星伴月”产品的广泛知名度,足以导致消费者混淆,其行为构成《反不正当竞争法》禁止的混淆行为。法院最终全额支持广州酒家集团的诉讼请求,姚某食品厂须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侵权装潢,以及赔偿广州酒家集团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,璟某公司、一某山公司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,并明确姚某(姚某食品厂投资人)对姚某食品厂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此次胜诉是广州酒家集团知识产权保护的又一次成功实践。目前,集团已为“七星伴月”月饼等核心产品装潢申请作品登记、商标注册,并持续构建完善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未来,集团将继续强化维权机制、坚决打击侵权行为,全力守护老字号品牌价值与市场信誉,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安心的产品,积极助推食品行业健康有序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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